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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财务处(2023)

 

 
关于部分教职工住房公积金补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说明
2016年09月14日 14时26分     (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我省于2016年8月1日起上线金税三期个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义务人需采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以下简称金三系统)。 

财务处在8月初开始申报教职工工资明细,市地税局已提示我市金三系统在扣减公积金时设定上限为1280.28元。学校教职工因在东风公积金中心计缴住房公积金,企业规定最高上限为1800元。市地税的金三系统对超出1280.28元的部分不能扣减收入计税。 

根据市地税局要求,对于缴纳公积金大于1280.28元的教职工,超出部分将在9月工资中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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