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学校的税务工作变化较大,为更好地为教职工做好服务工作,财务处一方面加强同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尽快熟悉和把握新税务政策;另一方面调整内部工作安排,增强业务人员配备,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就教职工反应的有关税务问题,财务处正在积极想方设法改进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通知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认证工作
为服务学校科研工作,方便教师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的工作,财务处向国税局提出在学校安装税务认证系统,由学校代办审核认证业务。国税局答复目前学校尚不具备相关代理资质和条件,需前往国税局办税大厅,现场办理认证业务。为此,财务处将根据科研项目的抵扣业务量,安排财务人员每月集中几次到国税局,办理抵扣认证,减轻科研老师的工作负担。
2、外请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目前学校规范了在职人员的各类费用发放方式,全部纳入其工资薪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单位在报销外请人员的评审费、报告讲座费、课时费时,要到税务局缴纳劳务性收入所得税,开具完税证明。部分单位提出为外请人员办理纳税工作较为麻烦,希望财务处也能够代办个税业务。为了做好服务工作,减轻有关单位的工作负担,财务处积极与地税和国税机关沟通,要求学校代扣代缴。地税局认为外请人员缴纳劳务性报酬所得税,须出示并登记本人身份证,依法纳税;学校不得用经办人员身份证,代缴其个人所得税。财务处将继续联系协调税务机关,争取为教职工提供一站式服务,相关业务办理情况将及时通报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