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学年开始之际,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十堰市营业部作为十堰市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本着从家长、学生利益出发的原则,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共同制定了学生保险新方案。该方案是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完善和补充,现行基本医疗政策中没有涉及到的身故、意外残疾、重大疾病等责任,均包含在学生保险责任范围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项比赛活动及毕业实习等,因主办单位和实习企业会要求大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现将学生保险新方案向您做如下介绍,供您投保时参考了解:
(一)参保范围:投保时年满2周岁,在学校或幼儿园正式注册,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一个保单年度内,每人限购一份,非在校学生及他人不得购买。
(二)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保 险 项 目 |
保险金额 |
保险条款 |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 |
20000元 |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
因疾病导致的身故 |
10000元 |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
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烧伤 |
10000元 |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 |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
10000元 |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
发生合同约定的15种重大疾病 |
30000元 |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款) |
每人每年保险费: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 |
(三)保险期间:1年,自2015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责任(详细内容以中国人寿保险条款为准)畑
1、意外或疾病身故: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赔付20000元;首次投保30天等待期后疾病身故,保险公司赔付10000元。
2、意外残疾或烧伤:参保学生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或Ⅲ度烧伤,保险公司根据残疾比例或烧伤程度给付保险金,最高以10000元为限。
3、意外医疗:参保学生因意外事故发生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其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比例赔付,最高以10000元为限。
4、重大疾病: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在30日等待期后(续保不受等待期限制)初次发生并经县级以上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保险合同所指15种重大疾病之一的,保险公司一次性定额给付30000元。对于难以界定为重大疾病的且住院支出医疗费金额超过15万元的疾病,参照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赔付。15种重大疾病是: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Ⅲ度烧伤、严重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脊髓灰质炎。
(五)特别告知
1、本信不作为投保人索赔和确认被保险人身份的依据,实际投保后保险公司将向家长出具正式保险凭证;
2、本保险为自愿投保,若您有意参加本保险,请填写投保确认书并交给学校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3、本保险由《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款)》险种组成,未尽事宜以相应保险条款各项内容为准,投保人可登录www.e-chinalife.com网站查阅保险条款。
(六)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⑴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⑵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⑶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⑷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⑸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⑹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⑺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⑻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⑼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⑽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⑾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⑿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⑴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⑵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投保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或已有残疾的治疗;⑶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⑷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或变性手术;⑸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⑹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⑺当地基本医保规定的不符合范围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七)理赔指南
1、报案时间:请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
2、报案电话:95519或十堰城区8688158、丹江5223769、郧县7232817、郧西6231285、竹溪2721672、竹山4226354、房县3222996。
3、定点医院:新农合、医保部门指定的医院。转出本县市医院治疗的,须经保险公司认可。
4、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类别 |
所需资料 |
各类资料名称 |
身故保险金 |
1、2、3、4、9、10 |
1.投保单及相关投保凭证资料;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户口本);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保险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6.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保险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7.就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明细清单、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8.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和病历等证明文件;9.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10.保险公司要求申请人所能提供的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残疾保险金 |
1、2、5、9、10 |
烧伤保险金 |
1、2、6、9、10 |
医疗保险金 |
1、2、7、9、10 |
重大疾病 保险金 |
1、2、8、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