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要求
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系统需要人工录入,为避免出现拥挤、未按期录入现象,如无特殊原因,请务必于2016年3月20日前申报完毕。
二、纳税申报方式
1.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十堰市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2.自行填写后,于3月15日前,按单位统一交学校财务处报送税务机关。
三、纳税申报人员
财务处将各单位教职工年工资薪金收入超过12万的人员名单,发送至各单位负责人公文系统邮箱。
四、纳税申报资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逐项填写,一式两份,填表说明见财务处网站通知公告栏。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正反面复印)。
附件:1、《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样例》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答》
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备注: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税务代码在附件学习文件中,请大家仔细查看。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