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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财务处(2023)

 

 
关于做好2014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5年03月13日 10时59分     (浏览:)

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由于系统需要人工录入,为避免出现拥挤、未按期录入现象,如无特殊原因,请务必于2015年3月30日前申报完毕。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三、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方式    

1、纳税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十堰市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2、委托学校财务处统一申报(行政楼202,冀会计,8260894)    

四、个人申报应提供的资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逐项填写,一式两份;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如委托学校财务处统一申报,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委托申报协议》(见附件2)一份;    

五、附件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委托申报协议》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宣传提纲》    

附件【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宣传提纲.doc已下载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doc已下载
附件【委托申报协议.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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