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由于系统需要人工录入,为避免出现拥挤、未按期录入现象,如无特殊原因,请务必于2015年3月30日前申报完毕。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三、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方式
1、纳税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十堰市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2、委托学校财务处统一申报(行政楼202,冀会计,8260894)
四、个人申报应提供的资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逐项填写,一式两份;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如委托学校财务处统一申报,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委托申报协议》(见附件2)一份;
五、附件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委托申报协议》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宣传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