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公司):
现将《东风汽车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公司实际遵照执行。
东风汽车公司
2012年12月27日
东风汽车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提取公司住房公积金,指导实际提取业务操作,按照《东风汽车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东风司发〔2012〕164号)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一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买住房贷款本息;
(三)无房职工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
第二条 办理住房消费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及提取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取住房公积金应在一年内办理,提取金额为职工账户可支取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以不动产发票金额为准;
(二)对于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一次性付清的,允许职工夫妻双方就该套房屋每三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全额购房款,以不动产发票金额为准;
(三)偿还购买住房贷款本息部分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一年次提取一次。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的,须还款满一年,提取额不超过贷款余额。职工为未婚子女还贷的,截止至该子女成家。
(四)无房职工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每年提取一次,最高不超过:单身职工600元/月,双职工800元/月、户。
第二章 其他类提取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职);
(二)与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四)本人、配偶及子女,缴存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
第四条 职工办理住房消费情况提取程序。
(一)职工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领取《东风汽车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或《东风汽车公司职工还贷支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简称“审批表”)。并由单位进行初审,单位公积金会计填写公积金帐号及余额,并签字,加盖财务公章;
(二)职工持填写完整的《审批表》到售房单位或贷款银行核实、盖章;
(三)职工持经售房单位或贷款银行、所在单位核实盖章后的《审批表》及提取证明资料到公积金分中心审批。
第五条 职工办理其他类提取程序。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至第(三)款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收集提供资料统一到公积金分中心办理,(四)至(六)项职工到公积金分中心审批后,由单位统一到公积金分中心办理。
第六条 职工在办理购房、建造、翻建、大修、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
1.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正规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机开的无碳复写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购买集资房的:提供规划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准文件、本人参加集资建房的协议、正规的付款发票(完税发票或契税发票);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发票。
4.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一次性付清
(1)首次提取提供房屋情况证明及购买商品房所需资料;
(2)后期每隔3年提取一次,需提供最近一个月房管部门开出房产登记查询证明及全额不动产发票(二手房为契税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建造、翻建房屋: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工程决算报告》;
(三)大修: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鉴定收据、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工程决算报告》;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立项批文、土地使用证、本人身份证、有效的支付凭证、房屋产权证;
(五)租房: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契约;
(六)办理上述业务时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若需支取配偶方公积金时,必须同时出示身份证和结婚证。
第七条 职工在办理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当期还款计划、借据;
(二) 借款人身份证,若提取配偶的需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的,则需在前项所述的基础上,增加办理人的身份证。
第八条 职工为未婚子女购买自住性住房或还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自有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本人身份证(如配偶有公积金,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子女身份证、未婚证明及子女关系证明。未婚证明主要针对未婚子女在22周岁以上的;子女关系证明是指户籍关系所载明的,职工在提取时提供户口薄(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本原件;户籍关系不在同一户口簿提供各自户口薄;关系无法判定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第九条 职工在办理其他类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职):《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审批表》或《退休证》、本人身份证;
(二)与东风汽车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以夫妻关系身份提取:提供公安机关的销户证明或职工个人的身份证,提供医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
2.以继承关系提取:提供公安机关的销户证明或职工个人的身份证。提供医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提取人与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者的关系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公证书。
(四)本人、配偶、子女及缴存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经医保部门审核的重症病历、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结婚证、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五)因地震、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提供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职工单位及本人相关资料,并由公积金分中心进行实际核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其他类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及金额。
(一)离休、退休,与东风汽车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本人、配偶、子女及缴存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在住院期间或出院之日起1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单位报销或医保支付部分);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在灾难发生之日6起个月内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损失总额(扣除各项保险赔付部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积金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