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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财务处(2023)

 

 
关于“营改增”后学校有关税务问题的情况通报
2016年05月05日 15时10分     (浏览:)

校属各单位: 

5月1日起,十堰市全面实施“营改增”,学校多项工作涉及税务变化。现市地税局已通知学校,将在近期开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检查工作。财务处也安排多人参加了国税局的培训学习,多次与税务机关就有关税务变化问题进行了咨询和沟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纳税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按照市地税局要求,学校向在职教职工发放的工资收入以外的其它各类报酬,如讲课费、评审费、劳务费(横向科研课题劳务另行规定)等,应纳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学校向非在职人员发放的劳务报酬,如评审费、培训费、讲课费、咨询费等,应提供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依据。 

3、为降低学校科研项目的税负,财务处正积极向国税局争取小额纳税人资格,同时研究如何在国税局核定的年度限额内,保证学校各类基本业务的开票需要;针对学校的科研劳务费、科研项目增值税、基本建设项目增值税等具体税务问题,我们继续同税务机关沟通,争取国税局来校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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