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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汽院发〔2016〕115号
2016年07月16日 09时25分     (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及报支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的来源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分为日常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及宣传经费、师资建设费、专兼职教师酬金,来源为学校划拨的经费以及由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

 

第三章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 日常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及宣传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所需的费用,其主要支出范围如下:

 

1.日常活动。主要用于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办公及专业设备购置、宣传、组织、评审和奖励等

 

2.社团活动。主要指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开展心理健康主题活动发生的办公、宣传、组织、评审和奖励等。

 

第五条 师资建设费主要用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兼职教师为提高专业技能,参加国内外心理健康主题学术会议、培训等发生的费用,其主要支出范围如下:

 

1.培训交流。主要用于组织参加各级各类交流会议或培训活动的评审费、会议费、讲座费、资料费及差旅费等。

 

2.报刊文印。主要用于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报刊订阅、图书购置、资料印制邮寄等。

 

3.学术研究。主要用于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科研立项、发表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等。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工作酬金,主要用于专兼职教师开展危机干预、团体辅导、讲座和心理咨询等发生的费用。校外专家及校内外兼职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工作酬金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学相关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校内专职心理咨询教师在工作时间内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工作作为日常工作考核内容,不发放咨询费,非工作时间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工作酬金参照校内兼职人员标准发放。

 

校内在职人员工作酬金均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第四章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的审批和报销

 

第七条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的使用及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学生因参加活动或竞赛所获奖金和补助,原则上只能通过学生本人银行卡或一卡通发放。

 

第九条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与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工部(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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