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基层工会工作,服务教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上级工会有关工会经费使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
(二)依法获取原则;
(三)独立管理原则;
(四)预算管理原则;
(五)服务职工原则;
(六)勤俭节约原则;
(七)民主管理原则。
第三条工会各项活动经费开支,原则上按照预算执行,特殊情况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备案,书面通知财务。财务经常性收支实行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重大活动开支按照“三重一大”的原则,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工会主席审批并备案,方能执行。
第二章工会经费的来源和分配范围
第四条工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工会会员所交纳的会费收入;
(二)学校行政按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合理安排、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一)为了增强和提高各分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的积极性。校工会下拨给各分工会每个会员年活动经费300元(包含200元生日蛋糕),各分工会可用于开展有关活动,不可超支,结余经费不可跨年度使用,年底清零。各分工会会员人数,每年年初进行核对,以核对后的人数为基数(当年增人不补,减人不退)。
(二)为鼓励和支持我校各社团、协会文体活动的开展,丰富和满足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校工会为注册在案的教职工文体协会提供基本活动经费。
1.校工会每年为各协会提供1000元的基本活动经费。校工会每年对各协会进行考核,不达标的协会将酌情递减其活动经费,连续二年不达标的协会将停用活动经费。
2.协会组织面向全校性的竞赛、展评等活动项目,需要事先向校工会提出申请,并附竞赛规则、评比办法、奖项设置等完整的策划方案,经校工会批准后进行。校工会根据不同情况对选手提供500元/人以内的奖励。
3.由协会和各分工会组织的内部或部分单位参加的团体项目竞赛、展评活动,事先向校工会提出备案或报告,并附竞赛规则、评比办法、奖项设置、经费安排等完整的策划方案后进行。校工会根据不同情况对选手提供最高不超过200元/人的奖励。
4.由校工会委托分工会(协会)代表学校参加的校际竞赛、展评等活动项目,校工会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包干经费(含训练费、服装费、交通费等)不超过300元/人。如获奖经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后,按奖项实际情况给予组织者、获奖者奖励。
5.由校工会委托分工会(协会)代表学校参加的省、市教育工会以上级别竞赛、展评等活动项目,校工会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包干经费(含训练费、服装费、交通费等)不超过500元/人。如获奖经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后,按奖项实际情况给予组织者、获奖者奖励。
第三章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校工会留存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职工活动费。用于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1.职工教育: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举办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体育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等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支出;文体汇演、比赛奖励支出;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贴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当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
3.宣传活动: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法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馆、阅览室的图书、工会报刊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支出及其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受理职工申述协调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
(三)工会业务支出。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支出。如:工会干部培训所需教材、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支出;建家活动支出;办公费、差旅费等和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支出。如逢年过节向会员发放少量的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五)按有关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项目开支。
第七条下拨到分工会的经费及会费使用范围:
(一)组织本分工会会员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需要的支出。分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二)分工会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各种宣传文体活动的支出;
(三)分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及开展春游秋游活动的支出;
(四)分工会举行茶话会、联欢会、游艺活动等支出;
(五)分工会慰问、探望生病教职工,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教职工亡故时送花圈等支出;
(六)按有关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各协会基本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协会的日常办公费、证件的制作、训练及比赛用球,活动交通费、饮用水、小奖品等开支。
第九条有关经费支出标准:
(一)逢年过节的福利全年每人总额不超过全总规定的标准,不能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二)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品和蛋糕券金额不超过200元。
(三)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全年每人总额不超过50元。
(四)组织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本市,并当日往返。确需途中安排用餐的,其工作餐人均不超过40元。
(五)开展各类文体活动,确需安排用餐的,对参加活动的工会干部和会员可以安排工作餐,人均不超过40元。
(六)开展各类活动评出的获奖者不得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个人的奖品(或奖金)不超过500元。
(七)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确需为参赛者购买比赛所需运动用品,每人不超过500元。
第四章专用基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困难补助费。根据工会困难补助审批程序和职工困难情况酌情给予补助,慰问伤、病职工人员,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能作为其他开支。
第十一条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经费。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爱心互助基金”救助管理办法》,用于教职工重大疾病救助等。
第五章工会经费的审批、报销办法
第十二条工会经费的审批:
(一)校工会开展各项活动,报销单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付款。
(二)签发支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需分管副院长和工会主席同时签字审批,方可付款。
(三)发放“教职工帮困”款时,由经办人统一造表申请,经工会主席签字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付款。
(四)各分工会报销时,应有经办人和分工会主席签字,经校工会主席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办理报销。
(五)各教工协会,凭有效票据由经办人、各协会负责人、校工会主席签字后,到财务办理报销。
第十三条工会经费报销办法:
(一)对于报销时出具的发票,应印有“国家税务局监制”或“财政局监制”的章,发票上面应盖有购货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否则不予付款;
(二)发票应该填写完整(单位应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工会;年、月、日;品名、数量、单价填写清楚正确;金额大、小写相符),发票要复写,发票不可涂改,否则不予付款;开具定额发票,应注意写明产品名称、数量、单价等;
(三)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统一要求,使用公务卡;
(四)发票金额1000元以下,可办理现金付款;单张发票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以上,应办理支票或银行汇款;
(五)填写报销单时,要附活动方案(报销内容同发票相符)。探望教职工、生日蛋糕、丧葬费时,要注明教职工姓名;
(六)开据银行支票或银行汇款时,收款单位应同“发票专用章”上单位名称相同,否则不予办理;
(七)报销各项活动费,发放奖品时应附人员名单,否则不予付款;
(八)工会开展各项文体活动时,按规定发放奖品、奖金时应注明发放标准和数额,要造册签收并附人员名单,剩余的物品数量登记备查。
(九)报销单要有经办人、分工会主席、工会主席签字,手续完备,否则不予付款;
(十)违反财务制度的报销单,不予付款。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