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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市国税局现场服务会议纪要
2016年05月26日 09时23分     (浏览:)

时间:2016年5月17日(周二)上午 

地点: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主持人:罗永革 

参会人:财务处、资产处、后勤处、科技处、基建处、校医院、驾校等单位负责人及财务处相关业务人员。 

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营改增”,学校多项工作涉及税务变化。5月17日,市国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应邀来校指导工作。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1、纳税主体资格认定 

根据税法规定,连续12个月收入(除财政拨款外的其他各项收入之和)在500万元以下,可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超过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学校不能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 

2、税率的认定 

根据税法规定,学校横向科研经费、不动产租赁费等需要交纳增值税,学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3、免税范围 

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技术研发和转让费(省科技厅备案)、学生食堂(学校经营管理的)、学生勤工俭学收入、幼儿园保教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免征范围。 

4、增值税抵扣问题 

作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在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在发生相关支出(与前述收入相关)时所取得的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可以抵扣。 

5、发放劳务、咨询费的纳税问题 

校外专家的劳务报酬、咨询费、评审费等发放,需到国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再附上个人完税凭证。 

6、驾校作为独立法人,可继续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简易征收办法计税。 

7、校医院发票问题,目前国税局还在协调中,暂不能开具医疗机构发票。 

8、后续工作安排: 

由财务处牵头,负责学校在国税局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注册工作,同时将学校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进行备案;财务处尽快安装启用学校法人的税务开票系统,就取得相应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的税务问题较为复杂,财务处要做好与税务机关的业务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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