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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0月14日 17时52分     (浏览:)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加公平、透明,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及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政府机关、国(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委托的各类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的经费。

(三)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学校利用事业费支持立项的科技项目经费。

第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一)学校法人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和科研的副校长在各自职务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六)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负责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和合同要求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政府财政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入账管理

第五条纵向科研经费到帐后,由科技处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下达经费计划并办理经费本。财务处按项目单独建账。

第六条横向科研经费到帐后,由科技处根据合同开具项目到款通知单并在经费本登记。财务处按项目负责人建账。

第七条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在学校批准立项后,由科技处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下达经费计划并办理经费本。财务处按项目单独建账。

第八条凡以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立项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对于经费未纳入学校核算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不能作为教师业绩考核、人才遴选、职称评定、学校科研奖励的依据。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科研项目经费采用预算制进行管理。项目应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编制预算,做到真实、合理。

第十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经费预算表在项目立项后提交科技处和财务处备案。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设备购置及维护费、实验室改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外拨经费和其他费用。

1.科研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2.设备购置及维护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修理或维护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的购置须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3.实验室改装费:是指直接为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实验室改装所发生的费用。

4.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给项目组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5.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除有明确规定外,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6.外拨经费:外拨经费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项目合同和预算中必须列明外拨单位和金额,项目执行中临时增加外拨单位经费的,必须按流程报告和审批。

7.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包括相关税费、招待费等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到款总经费的15%

(二)间接费用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的管理费用,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1.管理费:纵向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如果项目主管部门有要求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学校提取后再返给项目组,用于项目组的其他科学研究。

2.绩效支出:是指按照项目组的科研工作量和科研产出绩效核算的人力成本费用。对于项目主管部门有管理办法的按办法执行,没有管理办法的,绩效支出预算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计算(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经费预算表在项目实施时提交科技处和财务处备案。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科研业务费、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造费、协作费、项目鉴定验收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咨询费、劳务费、与项目相关的餐饮费、学术会议费、组织实施费以及横向项目合同中规定的特定支出。

(二)间接费用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的管理费用,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1.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分段计提,根据项目拨入经费余额。具体计提比例为:

1)拨入经费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5%计提,其中1.5%作为项目所在单位的管理费,3.5%作为学校科技发展基金;

2拨入经费余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4%计提,其中1%作为项目所在单位的管理费,3%作为学校科技发展基金;

3拨入经费余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3%计提,其中0.5%作为项目所在单位的管理费,2.5%作为学校科技发展基金;

4拨入经费余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5%计提,其中0.5%作为项目所在单位的管理费,2%作为学校科技发展基金;

拨入经费余额是指项目拨入经费中扣除转拨给合作(协作)单位和单台1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经费后的经费数额。

2.绩效支出:是指按照项目组的科研工作量和科研产出绩效核算的人力成本费用。对于合同有约定绩效比例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绩效支出预算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计算(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

第十二条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仅含直接费用,预算条目与纵向项目直接费用相同,但不得列支市内交通费和招待费。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制定,应严格按照预算开支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须提交预算调整申请表,经相关部门认定审批后方可执行。其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其他费用四个科目原则上只可调减,不可调增。管理费科目不得调整。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和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及相关标准使用和管理,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十五条原材料购买或设备购置

1.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需按学校规定的采购程序办理,并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2.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买、自制组装设备后要交付项目委托单位的,应在项目合同中注明,课题组可按合同要求自行购买。购置上述设备报账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在发票上注明“按合同要求交付委托单位”字样,并附合同复印件和采购合同,无需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手续,但须报科学技术处备案。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非通用设备并办理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单台设备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学校给予该设备款的10%经费奖励,拨入该项目用于研究工作。补贴经费从学校的从科研管理费中以中开支,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提取的管理费总额。

第十六条 科研差旅费支出

1.科研人员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科研经费,对科研差旅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等)超出相关规定标准的,如确因工作需要,由出差人简要说明情况后按程序报销。

2.纵向及校科研基金项目出差按学校公务出差标准发放补助,横向科研项目出差按300/天发放补助。

3.课题组成员报销汽油费的规定。自带车辆长途差旅报销汽油费需提供过路收费票据;市内交通汽油费实行限额报销,每个项目每月不超过2500元,报销总额纵向项目不突破经费预算,横向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

第十七条 会议费(培训费)的支出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需附会议(培训)通知、同意参会(训)的审批单等文件,不得报销会议(培训)主办单位组织的游览费用或报销差旅费规定以外的费用。

课题组自行组织的各类会议(含培训会),要有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书、会议日程安排、代表签到明细表等,不得报销旅游、纪念品和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会议费不得超过湖北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支付给本校在校学生的助研助学金,由课题组报财务处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上,但每月每人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课题组可以给参与科研的我校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报销学费。

第十九条使用科研经费接待业务往来单位客人用餐,需注明事由后按程序报销。

第二十条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发放。绩效支出须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各类科研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必须使用真实、合法票据到财务处报销。如科研项目经费用于项目负责人的开支时,由项目负责人与所属院部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签批,如项目负责人与所属院部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时,由所在单位或科技处负责人签批。纵向及校科研基金项目报销时一件事项或一次性开支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还需由科技处和财务处负责审签。

第五章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应按计划完成并及时办理结题手续。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1年内办理结账手续,如需延长使用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技处批准后方可延长使用,但最长不得能超过2年。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财务部门有权根据科技处的通知予以结账。办理结账手续后,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凭项目委托单位的验收单(或证明)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项目完成任务目标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向科技处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已办理正常结题手续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可提取不超过40%的结余奖励,剩余部分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预研基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研发团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费管理办法按《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及成果转化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5]104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同名文件(汽院院发〔2012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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