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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现金管理条例
2007年01月12日 15时40分     (浏览:)

 为了保证我院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分清责任,严密核算手续,保证现金收付准确无误,特制订本条例:

一、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法令和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好学院资金,严格遵守人民银行有关制度和规定进行货币资金的收付。

二、出纳员必须根据会计审核签注的凭证办理现金收付。

三、出纳收入现金,必须按照现金收入凭证编号顺序开给对方收据,并加盖财务收款章及出纳员章。

四、现金收入应全部及时送存银行,以保证现金安全。

五、付出现金,必须对付款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凭证内容要清楚,审批手续要完备,现金付出后,应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并在当天入帐。

六、现金收付必须当面点清,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及出纳员收款章,防止重复报销。

七、任何人不准挪用单位现金或将现金移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白条(未经批准的临时支款条)抵作库存现金,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八、与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除转帐结算起点以下的小额支付现金外,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现金支付范围为:

1.    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

2.支付个人的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费用;

3.差旅费;

4.农副产品收购款;

5.职工的劳动报酬;

6.学生奖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及生活补贴;

7.转帐结算起点内的零星支出;

8.支付零星现金在1000元以内,超出金额开具现金支票。

九、单位不得相互借用现金,不得利用银行帐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物资,或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得以单位收入的现金用个人名义作储蓄存款。

十、从学院财务科领取现金收款收据代学院收款的科室,要严格管理好收款收据,并定期(不超过一个月)凭收据存根向财务科办理结算手续,大宗现金收入应直接到财务科缴交,财务部门对收款部门的工作要加强辅导和检查。

十一、出纳员办理现金收付,要认真负责,保证安全。现金收付凭证应按顺序连续编号,逐笔记入现金日记帐。现金日记帐每日要结出发生额和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保证帐款相符。如果库存现金发生差错,应立即查明原因,认真处理,报告主管领导并严格按帐务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十二、对出纳保管的现金及帐证,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代理人,要不定期进行抽查,了解现金库存及使用情况,加强对出纳人员的监督。

十三、任何单位均不得保留帐外现金及帐外银行存款(小金库)。

十四、违反现金管理的单位及个人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者要根据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十五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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