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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关于印发《东风汽车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年01月21日 10时07分     (浏览:)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公司):

   现将《东风汽车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公司实际遵照执行。

 

 

东风汽车公司

2012年12月27日

 

东风汽车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东风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公司职工住房条件,更好地服务于职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十堰、襄阳基地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分中心”)是具体负责公司十堰、襄阳基地的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实行独立核算,依法贯彻国家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政策,

执行公积金管委会的决议,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运作。

第五条 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公积金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公司财务、审计纪检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缴存

第六条 公积金分中心应当在受托银行设立公积金专户(包括存款户、结算户、委托贷款基金户、增值收益户)。各项资金应按照国家规定在开列的专户中存放使用。

第七条 公司十堰、襄阳基地范围内的单位,应在公积金分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公司单位驻外分支机构,可在公积金分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也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在其办公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缴交。

公司十堰、襄阳基地范围内的单位,需在十堰、襄阳两地之外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向公积金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人员清单,经公积金分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公积金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公积金分中心审核后,到公积金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漏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公积金分中心审核、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本条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

第十一条 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依法予以清偿。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缴清住房公积金,并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或提取手续。

 

第三章 提取、使用和贷款

第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买住房贷款本息;

(三)无房职工租房;

(四)离休、退休(职);

(五)与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七)本人、配偶、子女及缴存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八)因不可抗力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款所述第一、二、三、七、八款为不销户提取,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发生本款所述第四、五、六项事项,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单位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积金个人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职工不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经所在单位、开发商、银行及其他涉及的相关部门核实证明后,持相关材料向公积金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分中心审核后,对准予提取的,由公积金分中心统一转账至职工单位,由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

职工销户提取公积金余额,由单位统一收集相关材料,经公积金分中心审核办理提取,统一转账至职工单位,由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

第十四条 职工具备下列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累计缴存一年以上;

(二)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无还贷方面的不良信用记录;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加借款人的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但对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稳定收入、无还贷方面的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可以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一年至五年,但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予退还,也不收取违约金。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公积金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办理业务的事项和责任。

 

第四章 服务

第十八条 公积金分中心应当不断完善服务体系和网络,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公积金分中心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开财务报告;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开展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作服务指南,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提供服务。

公积金分中心应当对住房公积金信息及时备份,保障住房公积金信息安全和业务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公积金分中心应建立日常核对账务制度,及时与单位、职工进行账务核对,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公积金分中心应协助职工、单位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第二十条 公积金分中心应当为单位和职工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等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分中心可以与其他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为职工在十堰、襄阳基地以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贷款使用公积金提供服务。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开展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公积金管委会通报。

公积金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提交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前,应当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

公积金分中心应当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和公积金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管委会在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公积金分中心的财务收支、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分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住房公积金,保证资金安全,如有下列行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挪用住房公积金;

(三)未按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未按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发放任何非住房贷款;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分中心接到有关公积金缴存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对被举报、投诉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检查,被举报、投诉单位应当如实向公积金分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接受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有争议时,由单位提供职工工资数据,经职工本人确认后,由公积金分中心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核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分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东风汽车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遇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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