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我校各类评审费的发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审、招投标评审、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以及学校重大成果、项目的申报评审、鉴定、咨询等(以下统称评审)。
第三条 由学校各单位组织(或承办)的上述各类评审活动,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支付评审费。
第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的评审项目评审费由各评审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学校组织评审项目的评审费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科研项目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评审费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后,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评审费发放的项目、标准、责任部门详见附件1。评审费发放严格控制在标准内执行,不得超标准发放;要严格按照经费预算进行控制,无经费来源的评审工作不得发放评审费。
第六条 评审费统一要求填报《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发放表》(见附件2),按照审批程序签字,据实发放,并按有关税法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评审费发放仅限于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组(评委)成员,其他负责评审组织和服务的人员,包括未参加评审的各级领导、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成员均不得领取评审费。
第八条 各部门应据实填报有关评审项目和实际参与评审专家名册,严禁虚报评审项目和评审专家名单套取评审费,对于以任何形式套取评审费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上级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上级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