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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14年05月16日 11时20分     (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技经费管理,使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加公平、透明,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纵向科技项目经费: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及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等。  

(二)产学研(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攻关、科技协作、科技开发、设计、咨询、评价等项目经费。  

(三)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学校利用事业费支持立项的科技项目经费。  

(四)科技项目配套经费:学校利用事业费为纵向科技项目配套的经费。  

第三条学校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政府财政以及学校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科技项目经费配套

第四条学校对国家、部委、省以及教育厅下达的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经费配套。其中,指令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经费以教学单位集中下达并用于改善科技和办公条件而购置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等;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经费用于科学研究经费。

第五条指令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配套规则:

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配套的项目,学校按照要求的比例额度给予配套。  

主管部门没有明确配套强度的项目,学校根据项目级别和到帐经费,按如下规则给予配套:  

1、国家级科技项目:项目经费在5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1:1.5的比例配套,上限为50万元;项目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1:1的比例配套,上限为100万元。  

2、省部级及教育厅科技项目:项目经费在1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1:1.5的比例配套,上限为10万元;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5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1:1的比例配套,上限为25万元;项目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1:0.5的比例配套,上限为50万元。  

第六条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配套规则:

1、国家级项目按1.5万元配套;  

2、部委、省级按1万元配套;  

3、教育厅计划项目按0.3万元配套。  

第三章纵向科技经费管理

第七条纵向科技经费统一由学校财务处、科学技术处负责核算、监督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按项目任务书的经费预算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管理适用于本章条款。  

第八条所有纵向科技经费一律纳入学校统一账户,财务处按项目单独建帐。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持计划书或任务书到科学技术处办理科技经费使用登记手册。

第九条纵向科技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开支计划掌握使用。

第十条纵向科技经费开支范围:

纵向科技经费是指在科技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1、科技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数据采集费,动力、能源费、场地租用费、设备占用费,调研和会议费,差旅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查新、网络信息费和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成果申报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办公家具费,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购置设备和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但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6、招待及其它费用:与项目申报、研究有关的招待及其它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经费10%。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1、纵向项目和学校科技基金项目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5%,其中国家基金重点、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0%。  

2、项目经费中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预算单列的按预算执行。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  

第十一条纵向科技经费不得用于旅游、娱乐等活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处每年底对项目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列出当年结题项目,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节余经费的结转。跨年度项目的经费手册需经审核后才能继续使用。科技项目经费下达后一年内未开展任何工作的,科学技术处将冻结期其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对中止、撤消的项目,由科学技术处通知项目组、财务处停止经费使用。剩余经费由科学技术处根据上级部门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的研究应按计划完成并及时办理结题手续,项目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在批准结题当年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清户手续。如需延长使用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学技术处提出申请,经科学技术处批准后方可延长使用,但最长不得能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科技项目的正常实施,及时制止科技项目经费的不合理使用,学校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直接审批、划拨和冻结有关的科技项目经费

第四章产学研(横向)科技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所有与学校签订合同的产学研(横向)项目经费须进学校财务账户,财务处按项目负责人建帐。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持合同书或协议书到科学技术处办理科技经费使用登记手册。

第十七条产学研(横向)科技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规定开支范围内享有经费审批及使用权。

第十八条产学研(横向)科技经费开支范围:科技业务费、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建费、协作费、项目鉴定验收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咨询费、劳务费、与项目有关的餐饮费、学术会议费、组织实施费、管理费以及横向项目合同中规定的特定支出。

第十九条产学研(横向)科技经费到帐后,学校即提取5%的管理费。其中1.5%作为项目所在单位的管理费,1.5%作为科学技术处科研业务活动费,2%作为学校科技发展基金。

第二十条产学研(横向)科技经费购置的设备,如产权归学校所有,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如产权归委托方所有(应在合同中加以说明),购置后可以不在学校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但须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产学研(横向)科技经费不得用于技术合同明确规定不得列支的范围。因挪用经费造成的合同违约纠纷,其违约责任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税款,从项目研究经费中支出。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和税务认定后,获得免税的项目根据免税额度适时退税。

第五章借款与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科技经费的借支

1、借支3万元(含)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院系部主要负责人审批;  

2、借支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和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签字,科技处负责人审批;  

3、借支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和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签字,科技处审核,财务处处长审批;  

4、对于纵向科技项目,同一项目有借款未还清不得再次申请借支;对于产学研(横向)科技项目,同一负责人有借款未还清不得再次申请借支。  

第二十三条科技经费的报销

1、科技经费的报销严格按规定和财务制度进行,接受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2、纵向科技项目凭各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经费手册报销。  

3、产学研(横向)科技项目由经办人与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持经费手册报销;个人独立承担的项目由各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签字。  

4、科研差旅费据实报销。项目组到野外、现场开展科学研究时,有住宿发票的,按320/天发放工作津贴;无住宿发票的,以往返交通费票据为依据按420/天发放工作津贴,不再报销住宿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同名文件(汽院院发〔2010〕8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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