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部门职责  服务指南  政策法规  财务工作  学生收费及一卡通 

 

财务处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4年06月23日 08时08分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各单位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厅级及正高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其他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   

厅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从严控制出差人员(厅级人员除外)乘坐飞机,如工作需要确需乘坐飞机,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出差乘坐飞机的只能乘坐经济舱。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机场巴士、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千人计划”入选者、厅级及正高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50元,处级及副高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260元。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为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自带交通工具出差的,不发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学习、会议等差旅费

第十八条经批准参加培训班和各级党校等长期(2周以上)学习,并集中住宿的,学习期间按下列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每人每天15元;3-6个月(含6个月)的,每人每天12元;6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10元。学费中包含伙食费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参加会议、短期学习(培训)的人员报销差旅费必须附会议、培训通知等文件。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会议统一安排食宿且不收取食宿费的,不得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会议不安排住宿或者统一安排食宿且明确说明费用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按规定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规定发放。   

会议期间,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外出参加脱产学历教育的,不计发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出差期间,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的,费用自理,不计发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经主管领导同意,自驾车出差的,路桥费据实报销,每天报销油料费不得超过500元,不发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领导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人员出差审批、规模控制负责。单位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确因特殊情况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超标的,由分管校领导在票据上审签后方可报销。学校定期公布各单位差旅费超标情况,并作为年度目标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一经查实,追回多报金额,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关于调整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汽院院发[2010]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及各项补助标准明细表   

2.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及各项补助标准明细表.doc已下载
附件【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doc已下载
关闭窗口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67号[442002]  电话:0719-8238447